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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要求》公布

   日期:2018-04-16     浏览:2375    评论:0    

 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保障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提高其抗御火灾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加强性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设工程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由各总队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

二、严格专家评审。各总队应在落实《加强性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灭火救援能力情况,对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全方位技术审查,确保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能够切实增强超高层建筑火灾时的自防自救能力。专家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方式规避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以管理性措施替代或减少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

本通知下发之日以前,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已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并已按程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的,可按专家评审意见内容进行审核,但应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按照《加强性技术要求》对原消防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公安部消防局

2018年4月10日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第一条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裙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条文说明

第一条 高层建筑一般由高层主体部分及其附属的多层裙房部分构成。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民用建筑中高层主体及其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部分的防火设计。裙房可以不执行本技术要求,但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当附属建筑为高层建筑时,附属建筑的防火设计也要符合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是在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基础上的加强性要求。本技术要求未涉及的其他防火要求,仍要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2梁以及与梁结构功能类似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

4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5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6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7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当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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