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中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3 个消防产品,结合《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国家标准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对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安装部位、功能作用、联动关系作了分析探讨,分别介绍了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3个消防产品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中的用途、区别和联系,对规范内容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议。
在日常工作中,消防工作者经常接触到“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等几个概念,很容易混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烟规》)已经颁布实施,在贯彻落实《烟规》的过程中,有必要把这几个重要的概念辨析清楚,以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烟规》,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施工、检测和维护保养工作做好。
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都是客观存在的物体,并不抽象,要搞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首先就要明确它们各自安装在什么地方,起什么作用。按照《烟规》第2.1.14条术语的定义,排烟防火阀是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的阀门;而排烟阀是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的阀门。那么可以明确的是,排烟阀、排烟防火阀虽然安装位置不同,但是都是机械排烟系统的组件。既然属于机械排烟系统,那么就不难分析它们的用途。只有“防火阀”难以界定属于哪种系统,下面逐一辨析。
一、防火阀
《烟规》第6.2.2 条第2 款要求“防火阀……等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在最大工作压力下工作正常”。第6.4.1条条文说明中指出“防火阀的安装方向、位置会影响动作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要正确”。第7.2.1~7.2.4 条条文说明提到“……对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执行机构进行手动开启及复位的试验”。在《烟规》中,正文提到“防火阀”只有1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排烟防火阀”,不仅在术语中有专门介绍,涉及条款也很多。
(一)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阀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以下简称《建规》)中,第6.1.5 条在述及防火墙上开口时,指出:由于(开口)大小不一,“所设置的防火设施也各异,如……防火阀……等。但无论何种设施,均应能在火灾时封闭开口,有效阻止火势蔓延。”从这段话表达的概念来看,防火阀属于“防火设施”,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关系不大。
《建规》第6.3.5 条条文说明进一步指出了“穿越墙体、楼板的风管或排烟管道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就是要防止烟气和火势蔓延到不同的区域”。《建规》第9.3.11 条规定: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穿越防火分区处、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等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但是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
由此可知,通风、空气调节系统中应设置防火阀。原因是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是建筑内部火灾蔓延的途径之一,要采取措施防止火灾进一步蔓延。《建规》第9.3.13 条还对防火阀的设置做出具体规定。通风、空气调节系统中的防火阀,与《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2007(以下简称防火阀门国标)第3.1 条术语是吻合的,该标准对“防火阀”的定义是“安装在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道上……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值得注意的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以下简称《火规》)第4.4.2 条第3 款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联动控制信号中提到的“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与防火阀门国标所指的“防火阀”是一致的。但是这里防火阀的关闭并不是“烟气温度达到70℃”所致,而是电动关闭,所以在控制方式上有所区别。另外,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后还需要排风,也就是有先关后开的过程,因此称为“电动开关风阀”更为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