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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标准中暖通相关条列

   日期:2005-07-01     来源:冷暖空调网     浏览:1936    评论:0    
核心提示:    2.4 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           这一部分的内容,从条文数量来

    2.4 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
       
    这一部分的内容,从条文数量来说是减少的,内容也是削减的,主要削减了一些细节的技术规定。新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颁布,建筑热工内容的调整,引起条文内容的变化,这一部分内容具体调整如下:
       
    (1) 一般规定:减少3条关于对采暖和空调室内设计参数(温度、湿度、风速)的规定,但是《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的规定,这一条文并没有取消。原来在 “热工和节能”章节中属于《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中的2条关于“锅炉房、热力站、建筑物入口的热量计量”和“大于DN200管道保温厚度加大10mm”的条文调整过来,总条文数3条,与原来的变化不大。
       
    (2) 采暖:新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关于采暖的内容调整较大,原来6条强制性条文大部分被修改或被取消,新增了12条,增加了围护结构热阻的确定方法,幼儿园散热器要求暗装或加防护罩,地板采暖、电缆辐射采暖、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安全要求,热膨胀计算,分户热计量等很多内容,对采暖设计规定更详细具体、更多考虑了安全和节能。
       
    (3) 通风:新版《强制性条文》14条,保留《住宅设计规范》中的厨房排油烟机安装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污染的构件,无外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和预留空调安装位置这3条,其余12条《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的内容被均进行了调整。分别是5.1.11条,排除有害物质,“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5.3.3条,“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当其周围环境较差时,室内应保持正压”;5.3.5条“用于甲、乙类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及其它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5.3.6条,室内有害气体,不应循环使用,等涉及到安全的问题;“通风和空调系统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等,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等5条均被修订到2001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4) 空调:这部分内容改动很大,只保留了4条,其中对设计人员影响最大的应当为《规范》6.2.1条和6.2.4条的负荷计算,“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空调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这一条对空调设计人员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其他对于空调房间温、湿度的限制、新风量的要求,在新的规范中均未被列入强制性条文。
       
    (5) 制冷、自动控制、消声和隔振:2000版《强制性条文》中制冷9条、自动控制4条、消声和隔振3条在新版《强制性条文》中被全部取消,保留了8.2.9条,“在易爆易燃环境应采用气动执行器与调节水阀、风阀配套使用”和8.4.8条“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涉及到火灾安全的两个条文。这是有道理的。不管设计者采取什么措施,只要能满足室内噪声值限制这部分的强制内容的要求即可,规范无需过多对技术措施和细节干涉;制冷设备和系统自动控制的要求中的强制性条文大部分属于制造商产品的内容,在设计规范中不需要强制要求;有关制冷的内容大多属于细节,类似于技术措施和技术保证,如“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水箱和排水泄水装置”,“风冷冷凝器的空气进出口温差,不应当大于8℃”等,涉及安全方面的内容,如对机房门的规定,“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两个互相尽量远离出口,其中至少应有一个出口直接对外,且应由室内向外开门”,这一规定在建筑规范中已有关于设备用房的相关条文,因此本条文属于多余的条文。
    
    2.5 防烟排烟通风空调防火
       
    新版《强制性条文》编制对防火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分成两部分:“防烟排烟”与 “空调设备防火”。
       
    (1) 防烟排烟:本节原来有19条,2001年版《高层明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版,要求设在三层以上或地下层的娱乐场所要求设置防排烟系统;地下商场应设置防排烟系统,这2条也被收进了新版《强制性条文》中,这一部分内容放在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的一般规定中。
       
    2002版《强制性条文》本节只有9条。调整1条,取消9条。
    
    8.1.4条“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调整到“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中,《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在2000年经过修订,在新版《强制性条文》中未被列入收录标准目录,因此原来本章的2个条文关于舞台和观众厅的排烟的条文被取消。其他7条分别是:8.3.2条关于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加压送风量规定的4个表格,8.3.8条楼梯间每隔2~3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8.4.2条关于排烟量的计算,这3条显然是细节问题,不适合放在强制性条文中;8.4.1条关于一类高层和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的部位,与8.1.3条内容有重复;8.4.10条“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这一条不具体,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难度很大,因此取消是合适的。8.4.11条“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该条文本身有问题,也被取消。
       
    (2) 防火要求:新版《强制性条文》单独增加了一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共26条内容,其中从通风内容调整过来6条。新增加了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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