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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管道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日期:2009-07-08     浏览:2395    评论:0    
核心提示: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通风管道产品,包括:空调系统送、排风通风管道,防火、排烟通风管道、消防通风管道等。 2、认证模式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通风管道产品,包括:空调系统送、排风通风管道,防火、排烟通风管道、消防通风管道等。
2、认证模式
抽样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的监督
注:在对产品性能比较了解的情况下,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可以和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型式检验(抽样)
初始工厂审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加工场所生产的适用于不同压力系统、由不同材料、不同连接方式组成的通风管道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不同型号和不同规格的通风管道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加工场所不同划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具体划分情况见附件1。
4.1.2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 产品加工厂概况;
  2. 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简述;
  3. 产品的类型和规格;
  4. 产品的级别;
  5. 按附件2《通风管道产品节能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的产品质量控制文件;
  6. 同一申请单元各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
  7. 其他资料。

4.2 抽样检验
4.2.1基本原则
样品应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正常批量生产、出厂检验合格、同一生产批号、相同包装形式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它产品需进行差异补充试验。当同一制造商不同加工场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关键原材料种类、来源以及配比无较大差异时可适当减少抽样。

4.2.2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工厂审查前进行。特殊情况下,当对申请认证产品性能比较了解的情况下,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3 抽样场所
原则上在生产现场的仓库抽样。特殊情况下,经与委托人协商,也可在其他场所抽样。
4.2.4抽样人员
由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对产品进行抽样,特殊情况下,认证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或其他人员代为抽样或封样。
4.2.5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及检测标准
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及检测标准见附件3《通风管道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
4.2.6检测机构
产品检测一般由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特殊情况时,由认证中心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审查。工厂审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单元的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3-6个人日。
4.3.2 工厂审查内容
4.3.2.1产品质量控制情况评价
产品质量控制情况评价见附件2通风管道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的产品,应对每个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检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志、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上的标识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
2)认证产品的出厂检测结果应与型式检验对应项目的检测结果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和规格型号是否申请文件一致;
工厂检查时,对产品的阻力、漏风量、耐压及变形量、耐火、卫生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2.3产品节能环保要求
a)通风管道产品节能要求
根据单位面积漏风量来体现通风管道产品节能性能要求。具体试验方法依据JGJ 141-2004《通风管道技术规程》附录A进行,判定指标见表1,表2。其中,单位面积漏风量达到表1要求时为节能合格通风管道,达到表2 要求时为节能优质通风管道。
表1 节能合格通风管道单位面积漏风量要求


压力(Pa)

允许漏风量[m3/(h·m2)]

低压系统风管(P≤500 Pa)

≤0.1056P0.65

中压系统风管(500 Pa<P≤1500 Pa)

≤0.0352P0.65

高压系统风管(1500 Pa<P≤3000 Pa)

≤0.0117P0.65

注:1) 非金属(复合)风管采用角钢法兰或其他法兰连接时,其漏风量应符合本表规定值;采用非法兰连接时,其低压、中压系统漏风量应符合本表规定值的50%。
2) 排烟、除尘、低温送风系统的空气泄漏量应符合本表中压系统规定值。
3) 1~5级净化空调系统的空气泄漏量应符合本表高压系统规定值。

表2 节能优质通风管道单位面积漏风量要求


压力(Pa)

允许漏风量[m3/(h·m2)]

低压系统风管(P≤500 Pa)

≤0.0845P0.65

中压系统风管(500 Pa<P≤1500 Pa)

≤0.0282P0.65

高压系统风管(1500 Pa<P≤3000 Pa)

≤0.0094P0.65

注:1) 非金属(复合)风管采用角钢法兰或其他法兰连接时,其漏风量应符合本表规定值;采用非法兰连接时,其低压、中压系统漏风量应符合本表规定值的50%。
2) 排烟、除尘、低温送风系统的空气泄漏量应符合本表中压系统规定值。
3) 1~5级净化空调系统的空气泄漏量应符合本表高压系统规定值。

a)通风管道产品环保要求
对于非金属管道,按照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试验方法对密闭风管内的气体进行采样测量,试验测得的相应气体浓度除以被测试风管内的体积,得出的苯、甲醛、氨以及可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释放浓度应满足下表3的要求,达到此标准要求为环保合格通风管道产品。
表3 非金属风管污染物浓度限定值


污染物

限定值(mg/m3)

甲醛

≤0.08

≤0.09

≤0.2

TVOC

≤0.5

4.3.2.4检查范围
产品质量控制情况评价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产品和所有加工场所。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工厂审查和产品型式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审查以及产品型式检验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后,按照申请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进行产品检测复试。当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整改结果均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当工厂审查和/或产品检测整改结果不合格,该产品不能获得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检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检验时间自样品由企业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 15 天。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以工厂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并收到生产厂提交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获证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认证证书持有者责任时;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质量管理体系、贮存条件等管理和技术内容,可能影响其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4.5.2.1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工厂监督审查 +产品抽样检测
4.5.2.2工厂监督审查
每次工厂监督审查内容至少应包含对附件2《通风管道产品节能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第3、4、5、9条款的审查和对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对其余条款可适当进行抽查,每个复审周期应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时间一般为2-3个人日。
获证后每隔3年,应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
4.5.2.3产品抽样检测
抽样检验所规定的所有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的检测项目,每次监督至少要进行阻力、漏风量、耐压及变形量、耐火、卫生性能的检验,其它项目可适当抽查,每个复审周期应至少覆盖每个认证单元所有产品、型式检验要求的全部项目。
产品的抽样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及检验时间根据检测项目确定。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工厂监督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和/或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则应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将取消其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维持和变更
5.1认证证书的维持
本规则所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性为3年。
5.2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认证证书须包括获证方名称、加工厂名称及代码、地址、产品单元、实施规则、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名称、签名、日期及其他认证机构规定的内容。
5.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认证机构确认扩展产品符合要求后,根据具体情况,向认证证书持有者颁发新的认证证书或补充认证证书,或仅作技术备案、维持原证书。产品检测按本规则4.2条要求执行。
5.4认证范围的扩大
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应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经认证机构确认,可安排工厂审查或抽样检测。
5.5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原则上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注销相应的认证单元。认证证书持有者应退还认证证书,同时停止在该认证单元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标志为:

6.2 加施方式和位置
一般采用中心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特殊情况下,如采用印刷方式,其使用方案应经中心核准,并在标志下方印刷该产品的加工厂代码。
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使用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为3号至5号。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通风管道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单元

备 注

压力范围

风管类别

连接方式

低压系统
P≤500Pa

金属风管

角钢法兰连接

/

共板法兰连接

芯管连接

非金属复合风管

角钢法兰连接

PVC插条法兰连接

无法兰连接

中压系统
500 Pa<P≤1500Pa

金属风管

角钢法兰连接

/

共板法兰连接

芯管连接

非金属复合风管

角钢法兰连接

PVC插条法兰连接

无法兰连接

高压系统
P>1500Pa

金属风管

角钢法兰连接

/

共板法兰连接

芯管连接

非金属复合风管

角钢法兰连接

PVC插条法兰连接

无法兰连接

备注:对于上表没有涵盖的通风管道单元划分可以参照上表执行。


 

附件2:

通风管道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符合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在其最高管理层内指定一名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且该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2. 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3.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4. 建议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认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
    5. 资源

工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控制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1.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质量控制计划或类似的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过滤效率和阻力控制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
产品质量控制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原材料、实现过程(生产工艺)、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原材料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1. 原材料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和实施文件化的程序对原材料的进料和验收检验等进行控制,确保认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1. 主要原材料的变更

工厂应建立和实施文件化的程序对原材料的变更进行控制,确保原材料的变更不会影响认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工厂应建立原材料等可能影响认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认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 产品全性能检测

工厂应建立和实施文件化的程序以确保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对其产品的全性能进行检测:
1)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2)生产工艺及其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3)产品异地生产时
工厂应对指生产产品与检测合格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产品持续符合规定要求。
6、最终产品出厂检验或确认
工厂应建立和实施文件化的程序对认证产品漏风量、耐压及变形量、耐火、卫生性能按适宜的频次进行检验或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
7、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和实施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应进行适当的处置,并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内部审核
工厂应建立和实施文件化的程序进行内部审核。确保认证产品质量制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主要性能参数(漏风量、耐压及变形量、耐火、卫生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作为内部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产品标识
工厂应按实施规则要求将强制性认证标志加施在销售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并在加施认证标志的位置下方标明“在空调通风系统中使用”

附件3 :
通风管道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

  1. 抽样方法

1、由指定工作人员到生产厂仓库抽取样品,首先查清通风管道库存现状(规格类别、型号及数量等),然后随机抽取样品和备用样品,随即将其封存,并做好样品的详细记录。
2、封存标志:由指定工作人员带封存章到现场封存。
3、抽检的样品应为出厂试验确认合格的产品。
4、每种类别/规格的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3套。

  1. 检测要求:

2.1检测依据
通风管道检测依据国家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 141-2004)的现行有效版本,并按标准判断。
2.2通风管道按照以下项目进行检测:
(1)阻力
(2)漏风量
(3)耐压及变形量
(4)耐火性能
(5)卫生环保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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