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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9月1日起 制冷电器进出口将有新规

   日期:2007-07-31     浏览:1140    评论:0    
核心提示:       笔者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了解到,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5部委近日联合发出公

      笔者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了解到,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5部委近日联合发出公告,9月1日起禁止进口、出口以氟氯烃(CFCs)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氟氯烃为制冷工质的产品压缩机。

    公告适用的家电产品包括家用电冰箱(家用冷藏箱、家用冷冻箱、家用冷藏冷冻箱)、冷柜、家用制冰机、家用冰激淋机、冷饮机、冷热饮水机、电饭锅、电热水器等。此次公告将制冰机、冷冻箱、制冷压缩机等商品增加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自9月1日起上述家用电器产品均属于检验检疫局的法定检验管理范围。企业进出口上述家用电器产品,须提前申报检验,并提供非氟氯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技术证明。

来源于: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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