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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空调和新风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07-05-11     浏览:1566    评论:0    
核心提示: 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的委托,就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空调和新风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采用

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的委托,就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空调和新风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鄂华政采[2006]065
二、项目名称: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空调和新风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采购内容:空调和新风系统安装调试,包括整套系统设备及管道的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试运行、报检验收直至交钥匙使用等一切工作内容。
(具体参见招标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第三章内容)
四、报名和购买标书时间:2007年5月8日起(节假日除外)
五、报名和购买标书地点: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花桥二村康乐大厦4楼]
六、招标文件每套人民币  300  元,邮寄费用50元(售后不退)。
七、购买招标文件时带备以下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①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项目经理相关专业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③投标人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货物制造商的国家质量监督总局颁发的空调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需提供相关证明);
④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
⑤售后服务机构证明材料。
八、投标人(制造商或供应商)的资质或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空调经营和安装资质,注册资金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并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资质要求的制造商、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
2、投标人需具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相关专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3、投标人需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制造商需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总局颁发的空调生产许可证(进口产品需提供相关证明)。
4、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是投标人生产或拥有的,则必须出具主机制造厂商的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书,且本项目只接受制造商授权唯一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5、所投产品销售业绩良好,投标人(制造商或供应商)近3年独立承担过2项以上单项工程合同额300万元以上同类同规模工程业绩,工程质量合格。
6、具备较强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武汉本地设有专职的售后服务机构。
7、履约信誉良好,无因投标申请人的原因引起的仲裁、诉讼及行政调查、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九、如对招标文件有疑异,请在十日内向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和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并向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情况。
十、递交投标文件及截止时间和地点:
时间:2007年5月29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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