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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游戏潜规则再揭秘

   日期:2006-10-27     浏览:1819    评论:0    
核心提示:    自招标投标遭遇“第三只眼”系列报道以来,本报一直接到许多热心读者电话,他们大多乐意将自己在招投标中遭


    自招标投标遭遇“第三只眼”系列报道以来,本报一直接到许多热心读者电话,他们大多乐意将自己在招投标中遭遇的不平之事向我们一吐为快,近日“高额保证金”、“超期不还”、“无利息”,成为热线电话中的关键词。

  昨天某施工单位李总告诉记者,2003年某国有棉纺厂新建厂房,投资规模为2400万,分成六个标段,每个标段造价在300万到500万元之间,他参加了该项目其中两个标段的投标,招标方要求每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10万元,参加投标的每家投标单位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了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天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但实际上招标单位延迟了近两个月才将投标保证金退给他们单位,就是说从投标保证金交纳之日起,他们的投标保证金放在招标方那共有4个月的时间。

  他算了一笔账:每个标段至少会有三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投标保证金总数即可达到180万元,光是银行利息就将近有一万多元。他说,当时他们单位同时参加好几个项目的投标,正是由于招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过高而且延迟归还,造成单位资金紧张的局面,人员工资都无法正常发放。

  某建筑公司长期负责投标的王经理也经常碰到这样的事情。他们公司曾参与某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招标,该工程总投资近三亿,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为80万,并规定投标保证金于施工合同签订后5天后退还。但是由于工程投资比较大,从投标完到评标就持续了三个多月,而且评标结果出来后不知是何原因招标人迟迟不定标,也没有任何解释。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又不按时退还投标保证金。这样又拖了三四个月才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王经理说这个项目共有9家单位参加投标,720万的投标保证金半年的利息就有近八万元,即使从招标文件规定的退还时间开始算也有三万多的利息,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成为了招标单位的收入。

  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相关规定。可是超额保证金、逾期不还,无利息,早就成了招投标活动中的游戏“潜规则”,只是因为多数投标单位为了以后的一线中标机会,都不约而同选择集体缄默罢了。金陵晚报记者刘慧婷

  潜规则是招标人钻法律漏洞

  昨天记者就该问题请教了相关专家,业内人士认为,该“潜规则”正是招标单位,利用自己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强势地位,钻取法律空子,中饱私囊。

  睿之海信息公司认为,投标保证金是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对投标人提出的要求,当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担保事项时,招标人可以没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弥补因该投标人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失。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七部委30号令)第37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上述两个例子都违反了该项规定。实际上高额保证金成为招标单位限制投标人参加竞争的手段。

  现有招投标法律法规中没有招标人超额收取投标保证金、超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没有关于投标保证金利息的规定,因此招标人就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投标人接受高额投标保证金,并无所顾忌地超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而且不但不需要向投标单位支付任何利息,所有投标保证金的利息都归招标单位所有。招标人的这些做法至少其诚信存在缺陷。如果招标人站在与投标人公平的地位上,把自己作为一个善意的投标保证金的保管人时,就完全应该向投标人支付利息,并且在招标行为结束后及时归还投标保证金。相关部门应当尽量完善法律规定,保护投标人利益。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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