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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

   日期:2020-11-19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浏览:9742    评论:0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省卫生计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全面加强全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消除新冠肺炎疫情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传播的隐患,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发生,省卫生健康委于5-9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专项整治,并于9月中旬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情况组织了实地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开展专项整治情况

今年是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专项整治的第二年(全面实施年),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整治范围新增了各类安装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我委《关于开展2020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专项整治的通知》(赣卫监督字〔2020〕24号)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及时间节点,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统筹部署、周密安排专项整治。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控机构,积极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经费紧、新业务不熟等实际困难,坚持边学边干,互相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大部分安装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医疗机构,识大体、顾大局,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卫生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专业清洗消毒和卫生检测。

(一)卫生管理情况。根据各地统计数据,目前全省共有1225家单位(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在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中,宾馆451家,KTV、影剧院162家,商场360家,医疗机构134家,其他场所118家。此次专项整治共监督检查了1205家使用单位,969家合格,合格率为80.4%,较去年提高16.6%;236家不合格,不合格率19.6%。在不合格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中,分别有26家新风口设置不合格,34家冷却塔清洗不合格,43家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清洗不合格,42家空气净化过滤材料清洗不合格,119家清洗消毒记录资料不合格,124家未每年开展卫生检测,90家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不合格。

(二)卫生检测情况。根据各地上报数据统计,全省各地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共对914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进行了采样、卫生检测,873家卫生检测合格,合格率为95.5%;仅41家不合格,不合格率为4.5%。其中,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测合格率为95.8%,医疗机构的卫生检测合格率为92.7%。各设区市卫生监督机构共采样检测了354家公共场所,329家合格,合格率92.9%;不合格25家,不合格率7.1%。九江市共抽检了205家单位,南昌市监督抽检了48家单位,上饶市抽检了36家单位。

(三)督查抽检情况。9月中旬,省卫生健康委按计划组织5个督查组分别对全省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了督查抽检。各督查组共抽查了86家使用单位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中,公共场所使用单位47家,医疗机构使用单位39家,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卫生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十分突出。根据省疾控中心的检测结果显示,86家单位中有39家单位卫生检测不合格(平均不合格率为45.3%)。其中,公共场所21家不合格,占47家公共场所的44.7%;医疗机构18家不合格,占39家医疗机构的46.2%。卫生检测不合格单位中,18家单位风管内积尘超标(公共场所10家,医疗机构8家),7家单位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超标(公共场所4家,医疗机构3家);15家单位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超标(公共场所8家,医疗机构7家);15家单位冷(凝)却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公共场所8家,医疗机构7家)。

(四)案件查处情况。截止9月底,全省共立案47件,结案21件,罚款8.35万元。其中,赣州市立案14件,结案5件,罚款1.75万元;九江市立案8件,结案3件,罚款3.4万元;宜春市立案5件,结案3件,罚款1万元;南昌市立案4件,结案4件,罚款0.2万元;上饶市立案4件,结案3件,罚款1.5万元;景德镇立案2件,结案2件,罚款0.2万元;吉安市立案2件,结案1件,罚款0.3万元;鹰潭市立案8件,均尚未结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薄弱。一是公共场所和医疗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和卫生检测不重视。为了节约开支、减少运营成本,有的以集中空调的正常维保来代替专业清洗消毒,有的只进行局部清洗消毒,还有的不清洗消毒就进行卫生检测。二是公共场所和医疗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不到位。存在未落实专兼职维护管理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应急预案不完善,卫生管理档案未建立等情况。三是公共场所和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开展清洗消毒和卫生检测。有的心存侥幸,达不到每年至少一次的清洗消毒和卫生检测;有的弄虚作假,通过自行制作假检测报告等手段,欺骗卫生监督员,企图混蒙过关。四是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展缓慢。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上机构庞大、工程复杂,所需经费多、招投标程序复杂等因素,大部分医疗机构尤其是各省直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进展缓慢,普遍未开展清洗消毒和卫生检测。

(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违规执业。检测机构方面,督查发现,部分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为了迎合使用单位节约成本的要求,为了不影响自身利益,采取低于市场均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来开展业务,严重扰乱第三方检测市场;还有的采取超范围采样、少采样、不采样等违规操作,以及少检、漏检、甚至不检测卫生指标等手段,达到降低项目价格、节约成本、维持检测机构盈利的“双赢”目的;更有甚者,有的使用单位从未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却仍然合格。清洗机构方面,有的第三方清洗消毒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熟悉、不了解,加上施工过程偷工减料,仅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风口附近进行局部清洗消毒,内部管道普遍清洗不到位、消毒不彻底;有的第三方清洗消毒机构不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和《医院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管理》(WS488-2016)要求清洗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还有的第三方清洗消毒机构联合第三方卫生检测公司,对清洗消毒不到位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采取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定点局部清洗、定点采样检测的手段,来获取整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合格报告。

(三)卫生监督执法亟待强化。一是少数卫生监督员政策不熟、业务不精。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尤其对医疗机构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结构、管理要求、清洗消毒、卫生检测项目指标等相关业务知识掌握不全面,不能及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的管理问题和卫生安全隐患。二是少数卫生监督机构或监督员自律不高、执法不严。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对监管要求把握不准确,工作标准不统一,同一个专项行动,有的经营单位从不上门,有的则被频频骚扰甚至被处罚;还有的地方明知一些第三方机构清洗消毒、采样检测不规范,甚至超范围作业,但仍指定该机构在其辖区内作业,甚至要求经营单位必须选择其指定的机构,否则就以加大监督力度、立案查处来威胁、恐吓经营单位,存在有失公允、甚至谋取私利的现象。三是部分地区专项行动进展缓慢,整治效果不明显。部分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全程未参与专项整治行动,没有对专项行动进行专题部署、组织动员、指挥调度和督查抽查,完全委托给卫生监督机构自行开展;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存在的经费保障、部门协调、卫生检测、工作推动等实际困难,不知情、没办法、无措施,导致全市(县、市、区)工作进展缓慢、整治效果不好。从各地统计上报数据看,全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卫生管理合格率为80.4%、卫生检测合格率为95.5%;而此次省级督查的86家使用单位卫生管理完全合格的仅为2.3%,卫生检测合格率仅为54.7%,两者数据相差悬殊,反映出有的地方工作不实、不深、不细。截止目前,萍乡、新余、抚州3个设区市全市未查办一个有关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案件;萍乡市及所辖县(区)两级上报专项整治报表均无不合格单位,但省级督查的8家使用单位就有4家卫生检测不合格;南昌市疾控中心不配合省督查组督查,没有按照省督查方案要求,指派采样、检测人员配合省督察组参加现场采样检测,事后不汇报。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各地各单位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举办业务培训班等多种方式,集中组织各经营单位、第三方检测机构、清洗消毒机构和卫生监督员,深入学习有关公共场所卫生和集中空调卫生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理论基础知识,通报、学习本次专项整治存在的问题、工作要求,强化使用单位是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二)进一步强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单位内部管理、卫生档案建立、清洗消毒、卫生检测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落实清洗、消毒、卫生档案管理等工作。加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相关案件查办力度,强力整治行业乱象;加强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监督,对违规执业的,一方面列入失信名单,从登记推荐名单中删除;一方面收集其违规操作证据,提交至行业主管部门处罚。通过持续全面整治,巩固工作成果,达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显著提高,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清洗、消毒及卫生检测全覆盖的目的。

(三)进一步强化专项整治成果运用。各地要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加大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的社会宣传和科普力度,争取社会、群众监督,形成良好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管工作氛围,为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夯实基础。对此次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督促各使用单位落实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卫生检测不合格的,要督促使用单位重新清洗消毒和卫生检测,检测仍不合格的要立案查处。对连续两年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除立案查处外,还要约谈使用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同时采取降低卫生信誉等级、向社会公示等行政措施,督促其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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